修订前的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回话:
(一)是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法和渠道;
(二)是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(三)依法不是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没有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可以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字、联系方法;
(四)申请内容不清楚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”
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活动,在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,系内部管理信息,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行政诉讼法